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、财政厅(局),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、财政局:
为贯彻执行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,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,经研究,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、补助标准。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从1994年1月1日起,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(革命伤残军人、伤残人民警察、伤残工作人员、伤残民兵民工)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。此次调整的在乡特、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,是依据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规定的原则,参照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。二、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。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,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(有的地区已这样做),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。
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。
二、从1994年1月1日起,调整提高革命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。其基本标准,在1993年民政部、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,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。
新的“三属”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。
三、从1994年7月1日起,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、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、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。具体标准为: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、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,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、30元;红军失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,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。
新的“三红”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。
四、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地市、县市人民政府,依据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,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入伍时间、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,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。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要从实际出发,不宜过分强调定补面,在原有基础上,仍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,困难小的少补助,无困难的不补助,切实保障复员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。
五、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,是在国家财政仍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,充分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对优抚对象的极大关怀。各级政府及民政、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,不错不漏,及时把钱发到优抚对象手中。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自然减员结余经费,不能挪作它用,应继续用在解决优抚对象生活、住房、医疗的临时困难补助上,也可适当集中,解决优抚对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。这项工作结束后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7月底以前向民政、财政部写出书面报告。
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,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。
抄送: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、中央军委办公厅、全国人大办公厅、全国政协办公厅、高法院、高检院、中央各部委、直属单位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;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、总后勤部。
附件一:
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
(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)
单位:元
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
抚恤类别│伤残等级│伤残性质│现行标准│提高标准│新标准
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│ 因战 │1560│ 680│2240
│ 特等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因公 │1440│ 660│2100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│ 因战 │1260│ 600│1860
│ 一等 │ 因公 │1170│ 570│1740
│ │ 因病 │1060│ 560│1620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│ 因战 │ 920│ 330│1250
伤 │二等甲级│ 因公 │ 830│ 320│1150
残 │ │ 因病 │ 760│ 310│1070
抚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恤 │ │ 因战 │ 656│ 200│ 856
金 │二等乙级│ 因公 │ 590│ 190│ 780
│ │ 因病 │ 554│ 186│ 740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│ 因战 │ 416│ 120│ 536
│三等甲级│ │ │ │
│ │ 因公 │ 400│ 116│ 516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│ 因战 │ 342│ 100│ 442
│三等乙级│ │ │ │
│ │ 因公 │ │ │
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│ 因战 │ 240│ 210│ 450
│ 特等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因公 │ 216│ 204│ 420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│ 因战 │ 204│ 170│ 374
│ 一等 │ 因公 │ 184│ 158│ 342
│ │ 因病 │ │ │ 332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│ 因战 │ 156│ 132│ 288
伤 │二等甲级│ 因公 │ 140│ 128│ 268
残 │ │ 因病 │ │ │ 250
保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健 │ │ 因战 │ 135│ 96 │ 231
金 │二等乙级│ 因公 │ 122│ 92 │ 214
│ │ 因病 │ │ │ 210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│ 因战 │ 108│ 66 │ 174
│三等甲级│ │ │ │
│ │ 因公 │ 98 │ 62 │ 160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
│ │ 因战 │ 90 │ 42 │ 132
│三等乙级│ │ │ │
│ │ 因公 │ 82 │ 40 │ 1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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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1.本表标准适用于革命伤残军人、伤残人民警察、伤残工作人员、
参战伤残民兵民工。
2.本表所列款数是全年应领数。
3.在职病残军人按本表规定的标准领取伤残保健金。
附件二:
“三属”定期抚恤金标准表
(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)
单位:元/月
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对象│ │
标准 │烈属、因公牺牲军人家庭│ 病故军人家属
居住地 │ │
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农村 │ 50─55 │ 45─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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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城镇 │ 60─65 │ 55─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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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中城市 │ 65─70 │ 60─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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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表中所列各标准为全国统一基本标准,各地在执行中不
应低于上述标准。
附件三:
“三红”生活补助标准表
(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)
单位:元/月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│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│ 红军失散人员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226 │ 120 │ 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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